2009年至2016年期间,临沂罗庄的邹学春先后经历了刑事、民事两起关联案件。刑事案件罗庄区检察院一次起诉、一次变更起诉、一次追加起诉,罗庄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,重审虽然去掉一个罪名,但邹学春依旧坚信自己无罪。刑事案件受害人在邹学春刑满释放后提起民事诉讼,罗庄区法院一审判决后通过院长发现提起再审,二审虽维持了再审的判决结果,但是指出再审裁判适用法律有误和裁判理由错误。这背后到底是罗庄区法院的法官水平不行还是故意为之,邹学春一个人遭遇连续错判,不得不质疑罗庄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何在?

一波三折的刑事案
2009年3月,邹学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。罗庄区检察院于11月26日起诉至罗庄区法院,庭审中发现指控事实与罪名不符,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变更起诉,再后又追加诈骗罪。邹学春及其辩护人均认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。2010年12月9日,罗庄区法院审理认为,公诉机关的第一项指控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作出(2009)临罗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,邹学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……该案上诉后,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。
罗庄区法院重审后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邹学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不能成立,作出(2011)临罗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邹学春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……上诉后,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匪夷所思的民事案
邹学春刑满释放后,该案所谓的被骗人谢文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,罗庄区法院在明知存在诈骗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仍然径行开庭审理,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(2012)临罗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邹学春偿还谢文立借款40000元及利息……
2014年5月23日,罗庄区法院以(2014)临罗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。理由是,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,判决确有错误,应予再审。
罗庄区法院在再审中认为,案涉资金已被一二审认定为诈骗行为,刑事判决先于本案原审民事判决,原审判决又以借贷纠纷来定性双方的法律关系,实体上及程序上都属错误,依法应予纠正。该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(2014)临罗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撤销(2012)临罗民一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,改判邹学春返还60000元及利息……
该案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,法院将该案定性为“不当得利纠纷案”。法院认为,虽然与本案关联的生效刑事裁判无追缴、退赔的判项,但邹学春没有合法依据,取得不当得利,造成他人本金及利息损失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。
2016年3月30日,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6)鲁1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,认为再审裁判适用法律有误和裁判理由错误,但审判程序合法,认定事实清楚,裁判结果正确,纠正后维持原审判决的。
誓要维权盼正义
邹学春说,刑事案件的发生跟村干部竞争有关,是以“法律”的方式打压竞争对手的手段。从案件的反反复复、一错再错就可以看出如此简单案件其实“不简单”。
从案发到审判终结,邹学春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,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是经济纠纷、不存在谋利行为,更不存在诈骗行为。法院经过曲折的审理纠错,最后还是保留了诈骗犯罪的指控。邹学春说,他没有诈骗谢文立的故意和动机,他与谢文立之间是经济纠纷,不是诈骗。
当时谢文立抓阄抓到11号,后来调换了。6万元钱用来办手续缴土地费,有谢文立起诉闫士亮的起诉状、罗庄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、兰山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为证;给谢文立卖房子是因为宅基地是我拍卖来的,有证人姜长宝的证言及书证为证;因宅基地问题没给谢文立房子,多次要将钱退给他,但他只要房子不要钱。
在民事案件庭审中,邹学春称确实在原告手中拿走60000元,办理土地证及规划手续,打行政官司替交代理费,预支给建筑公司,除去这些费用剩余36000元,还给原告,原告不要坚持要楼房。邹学春把自己的楼房作价40万元给原告,当时协商把这60000元扣除,剩余的钱原告给邹学春,邹学春把40万元的收到条打给原告后,原告没有给钱,邹学春就没把楼房交给原告。
谢文立以借贷纠纷起诉邹学春说明了,谢文立不认为邹学春骗他。罗庄区法院明知刑事判决在前,依旧审理并作出判决,也说明法官不认为是诈骗。后来只是碍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互相矛盾,不得不再审民事案件以维护刑事案件“正确性”。
这些年来,邹学春一直依法维权,誓要讨回公平正义!遗憾的是,罗庄区检察院驳回了他的申诉;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他的申诉……邹学春依旧坚信:正义或许会迟到,绝不会缺席。
2026年3月19日,临沂市检察院受理了邹学春的民事申诉案,决定由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。2026年4月20日,罗庄区法院受理了邹学春“法官一案三判”的信访,法院书面回复称,您已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,请耐心等待结果。
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裁判的“邹学春系列案”确实差强人意,值得商榷。笔者呼吁当地政法系统成立公安、检察和法院等部门人员组成专班,依法全面审查“邹学春系列案”,努力让邹学春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。
免责声明:本文系根据“邹学春系列案”相关司法文书结合邹学春的思想认识梳理而成,经其本人确认无误。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充分利用邹学春申诉、信访的契机,做好释法析理工作,有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,力争息诉息访。
来源:https://www.nmgsb.com.cn/system/mshang/2026/0G5492242026.html